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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五条细化征税标准发布 装修费可税前扣除

2013年04月02日 15:02     小编:松小房     搜房网|0     点击: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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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北京针对“国五条”出台房地产调控细则,在二手房交易所得税方面规定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京版国五条”细化征税标准。
 

  文件进一步明确,对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按相应凭证确定房屋原值。同时提供购房发票、契税缴税凭证的,按孰高原则确定房屋原值;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时,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对房屋原值进行核实。上述两项均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税以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北京市地税局对房屋原值的核算方式等问题做出相应解答。
 

房屋原值如何核算
 

五类房源各不同
 

  房屋原值标准包括房价款和相关税费等部分。主要五类房源中:
 

  商品房:购置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包含集资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房价款,再加上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为房屋原值。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扣除装修费有何要求
 

规定税前高扣除限额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住房装修费、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以及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北京市地税局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交有关合理费用凭证的,税务机关会要求其补正;不能补正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地税局称,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住房装修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但要满足以下条件,即纳税人能提供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的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发票需由建材、批发市场管理机关开具且附所购商品清单,同时对装修费用的扣除标准要在规定的比例内。其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但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不能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如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的(如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
 

  北京地税局还规定,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北京地税局的细化标准于3月31日起执行。
 

■ 追访
 

交易大厅受理量明显下降
 

  昨日是“国五条”北京细则执行后的工作日,记者在西城、丰台等区县的房屋登记大厅发现,与细则发布前大厅的相比,昨日已经明显降温,各大厅的业务受理量也明显下降。办理的人员大都是在细则执行之前已经网签的交易,昨日前来办理过户手续等。
 

  昨日下午2点45分,丰台区办税大厅里有四五个缴税者在办理业务,很多服务窗口都空着。上月记者来到该大厅时,这里等候座位都坐满,很多人站着等待。
 

  北京丰台区房屋登记大厅工作人员介绍,昨日大厅的受理量相比上周已经明显下降,“之前每天大约400个号,才发到200多个。”他表示,由于网签和购房资格审核已经暂停,因此来办理的大都是过户、解抵押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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